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5-02-05 |
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N镇建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善银;
营业期限:
2018 年6月26 日至长期.
三、特许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吴志成;
法定地址,浙江 省温州市文成县栖云路 1-14 号.董事会已对文成县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 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 相关财务信息.
2、乙方,文成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善银;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N镇建新路
2 号;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发、建设,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 设,污泥处理,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 销售、安装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环保化处理,餐厨垃 圾处理产品的销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文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本工程:指"文成县垃圾处理生态环保工程",其规模为生活垃圾
500 吨/日、餐厨垃圾和污泥
50 吨/日.
(二)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独占性的处理甲方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 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工程采用 BOO(建设―拥有―运营)合作模 式,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商业运营日为本工程环保验收后 次日.本工程特许经营期满后,自动展期.
(四)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甲方不得将本 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授予乙方以外的其他方.
(五)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 务, 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发电富余的电量并 收取电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 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授予乙 方特许经营权;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按本协 议约定, 负责将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全量收集并运送到本工程;
协助乙方依 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批准、手续等.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本工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独家拥有本工程 特许经营权;
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并依协议规定申请调整垃圾处理服务 费单价, 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负责本工程红线 内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 圾处理服务等.
(八)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工程建设 期18 个月.
(九)争议解决: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向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将对公司推进温州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 目建设带来积极影响, 增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餐厨垃圾处理规模,提高公 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 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