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5-02-08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时应 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