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2-08

768 号潘秀 丰、 张晓红: 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与连恩 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76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 逾期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此公告.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商初字第

861 号陈汉 根: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柳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 温乐商初字第

861 号民事 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 领取,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 告.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虹商初第

712 号徐海 琴、 王益高: 本院受理原告郑乐明 诉被告徐海琴、 王益高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 因你们去向不明, 用其 他方式无法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 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 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 书 (转普通程序) .原告要求依法 判令:

1、 被告徐海琴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

3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 2%月 利率标准从

2014 年11 月2日开始 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暂 算到

2015 年7月2日利息是 0.48 万元) ;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 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决定于

2015 年11 月26 日14: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公开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 公告.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发票作废声明兹有温州市瓯海 新桥欧顺商务宾馆于

2015 年9月8日遗失 《通用机打发票 (旅店业) 发票

1 份, 号码: 00116275, 发票代 码: 233001571633, 声明作废. 发票作废声明兹有温州市望江 鸿酒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9月遗 失通用机打发票 (餐饮业) 发票

2 份,字轨:141, 号码:02902293-02902294, 声明作废. 兹有张良锡于

1995 年12 月14 日 核发的建筑管理专业的助理工程 师职称资格证书, 编号: 95142, 声 明遗失.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虹商初第

754 号戴成 照、 姚英梅、 吴宝升: 本院受理原 告卓赛银诉被告戴成照、 姚英梅、 吴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 们去向不明, 用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向你们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 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 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风险 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 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 .原告要求依法判令:

1、 被告 戴成照、 姚英梅偿还原告借款本 金25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 2%月利 率标准从

2015 年3月31 日开始计 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暂算 到2015 年7月31 日利息是

2 万元) ;

2、 被告吴宝升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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