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2-19 |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 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 业体系,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 和政策, 结合深圳实际, 在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13 年本) 》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
二、本目录是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 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导向条目相衔接.各区政府、新区 管委会、 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 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 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 本目录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 》 、 《广 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 年本) 》 、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为 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 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不属于上述三 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允许发展 类不列入本目录.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 -3- 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 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 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对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 展政策.
五、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产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资源节约、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 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 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限制的产业,均为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产 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生产 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
六、禁止发展类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 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需要淘 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 规划和政策禁止的产业,均为禁止发展类.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禁止投 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对 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 销售、使用和采用.
七、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 》和有关 规定执行,但本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八、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4- 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九、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目录进 行部分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动态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