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2-20 |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和飞灰处理系统;
(6)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
6 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 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 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2) 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 行公众调查;
(3)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 排涝措施;
(4) 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 总图设计 5.4.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总图设计, 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 结合生产、 运输、 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 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 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3 医疗废物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 进出. 5.4.4 焚烧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