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2-23 |
8 万元外;
区财政给予
1 万元的配套奖励. 参与项目申报的获奖组织按照第
5 项给予奖励的,不重复 给予此项资金补助. 7.对获得 鲁班奖 、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 国家 优质工程奖 、 詹天佑奖 、 市政金杯奖 、 大禹奖 等国家级的工程项目,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按含税工 程造价的 2%且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 优质工程奖 、 市政优良工程 、 优质结构奖 、 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等省级奖项的,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按含税工程造价 的1%且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以上同一项目以年度最高奖项申 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 3:6:1 比例申报. 8.对首次通过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组织,每家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5 - 9.对已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并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参与首席 质量官任职培训获得证书的组织, 每家给予
8 百元一次性奖励. 10.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牵头验收的清洁生产审 核企业(含期满未换证重新验收的企业),通过验收的,验收 评分
80 分及以上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评分
60 分(含)―80 分(不含)并获得珠海市清洁 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
通过简易流程验收的,评 分在
60 分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二)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11.对新荣获 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 、 广东 省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 称号的组织,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12.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 守合同重信用 的组织,每 家分别给予
1 万元、
3 千元一次性奖励;
对截至申报日止连续十 年、二十年获评国家级 守合同重信用 的组织,每家分别给 予5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截至申报日止连续十年、二 十年获评省级 守合同重信用 的组织,每家分别给予
2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已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区冠名企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 组织,每家补发
3 千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区 冠名企业的组织,每家给予
3 千元一次性奖励. -
6 - 14.对新荣获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称号的组织,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年度内产品国内外经监督抽查未出现召回、 退回等产 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的组织,每年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产品出口进入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 国家或地区且全年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组织,每年给予出口 创汇总额 1‰的奖励. 17.对经过技术改造推动农产品质量提升、成本下降,降低 能耗、材耗、降低环境污染的组织,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以标准先行助发展 18.组织生产的产品新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认证证书的,对每个产品给予组织
1 千元奖励(年度总额度不 得高于
2 万元).对主导或协助制修订并正式批准发布国际标 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组织,除可 申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外,区财政按《珠海市实 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额度 20%以内分别给予配 套奖励. 19.对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 术委员会(SC)和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 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组织,除可分别申报市实施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