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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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代码:837210 证券简称:沪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5月12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阮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乔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朱义潜,公司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晓兰,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1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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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信息:上海永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浙江沪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系同一法人.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因经营 需要,向浙江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上海 永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离 合马达、伺服控制品及附件品和伺服电机.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 及子公司前期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分别为 5,442,527.37 元和287,200 元;
法院已判决宝石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货款分别为5,418,317.37 元和287,200.00 元.详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2 民初
923 号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2 民初
924 号.
2016 年5月13 日,公司(被上诉人、被告)和子公司(被上 述人、被告)收到法院邮寄来的宝石公司(上诉人、原告)民事上 诉状, 宝石公司 (上诉人、 原告) 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6) 浙1002 民初
923 号、924 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向台州市中级人民 公告编号:201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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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庭审日期待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是公司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积极主张公司合法权 益;
且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取得胜诉,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 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