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8-03 |
1 - 页数: 共123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对 自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进口的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
2 - 申请书表格清单 表1申请人代表的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表2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表 表3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表 表4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变化情况 表5申请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表 表6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变化表 表7欧盟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出口价格(按月) 表8欧盟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美元/吨) 表9欧盟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表10 欧盟申请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11 欧盟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12 欧盟申请调查产品估算的倾销幅度表 表13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出口价格(按月) 表14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美元/吨) 表15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表16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17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18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估算的倾销幅度 表19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出口价格(按月) 表20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美元/吨) 表21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表22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23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24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估算的倾销幅度 表25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出口价格(按月) 表26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美元/吨)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
3 - 表27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前的正常价值 表28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29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美元/吨) 表30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估算的倾销幅度 表31 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各自的倾销幅度表 表32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对比 表3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单位成本对比表 表34 申请人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内销单位成本对比 表35 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 表36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情况 表37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与国内销售数量情况 表38 申请人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和利润率 表39 申请调查产品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单位成本和利润率 表40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表41 申请调查产品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对比 表42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 表43 申请人同类产品现金流量 表44 申请人的就业人数与工资情况表 表45 申请人的人均工资与国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情况 表46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劳动生产率 表47 申请调查国家的粗钢和热卷产能和产量 表48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情况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
4 - 申请书数据图清单 图1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图 图2自欧盟进口数量变化图 图3自日本进口数量变化图 图4自韩国进口数量变化图 图5自印度尼西亚进口数量变化图 图6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变化图 图7申请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变化图 图8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图 图9欧盟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比图 图10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比图 图11 韩国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比图 图12 印度尼西亚申请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比图 图13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进口价格对比图 图14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对比图 图15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单位成本对比图 图16 申请人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内销单位成本对比图 图17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 图18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情况变化图 图19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与国内销售数量情况变化图 图20 申请人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税前利润和税前利润率 图21 申请调查产品价格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成本和利润率对比图 图22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变化图 图23 申请调查产品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对比图 图24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变化图 图25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现金流量变化图 图26 申请人的就业人数与人均工资变化图 图27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变化图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
5 - 目录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1
一、概述.
1
二、申请人.1
三、申请调查产品.2
四、申请调查期.2
五、申请人全权代理人.2
六、申请人全权代理人确认书.3 第二部分 申请书正文
4
一、申请人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4
(一)申请人及行业组织.4
(二)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及其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8
(三)国内产业的介绍.9
(四)有关贸易救济措施.11
二、申请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11
(一)申请调查产品.11
(二)国内同类产品的具体描述.14
(三)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比较.15
(四)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17
三、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24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4
(二)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变化情况.31
四、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33
(一)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33
(二)欧盟的倾销幅度.34
(三)日本的倾销幅度.41
(四)韩国的倾销幅度.47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
6 -
(五)印度尼西亚的倾销幅度.53
五、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情况.59
(一)累积评估.59
(二)实质损害的分析.63
(三)实质损害威胁的分析.105
(四)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112
六、倾销与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113
(一)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协存在因果关系
113
(二)其他因素的排除.116
七、公共利益的考量.118
(一)开展反倾销调查有利于国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118
(二)开展反倾销调查有利于下游产业正常经营和良性发展.119
八、结论和请求.120
(一)结论.120
(二)请求.121 第三部分 保密申请
122 第四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123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1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一、概述
2014 年以来,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 钢热轧板/卷(以下简称 申请调查产品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量 出口,且出口数量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多项证据和经济指标显示,由于原产于 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倾销,中国国内生产同类 产品的产业(以下简称 国内产业 )受到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 或 太钢 )代表国内产业 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申请调查产品依法提出本次反倾销调 查申请.
二、申请人 公司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方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
2 号 邮政编码:030003 案件联系人:张浩 联系
电话:+86-351-2138888-8337 传真:+86-351-2137256
网址:http://tgbx.tisco.com.cn/ (参见附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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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调查产品 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Coil) 产品描述: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 1.2% 及以下,含铬量在 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 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 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申请调查产品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 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
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 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申请调查产品的中国海关编码包括
72189100、
72189900、
72191100、
72191200、
72191312、
72191319、
72191322、
72191329、
72191412、
72191419、
72191422、
72191429、
72192100、
72192200、
72192300、
72192410、
72192420、
72192430、
72201100、72201200. 海关税号仅作参考,调查产品范围以产品描述为准.
四、申请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2017 年1月1日-2017 年12 月31 日 损害调查期:2014 年1月1日-2018 年3月31 日
五、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31、
33、
36、37 层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4 第二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申请人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
(一)申请人及行业组织 1. 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方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
2 号 邮政编码:030003 案件联系人:张浩 联系
电话:+86-351-2138888-8337 传真:+86-351-2137256
网址:http://tgbx.tisco.com.cn/ 2. 支持申请企业的信息 公司名称: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
735 号 联系
电话:+86-21-26034567
网址:http://www.baostainless.com 公司名称:北海诚德公司 地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园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汇处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5 联系
电话:+86-779-8527227
网址:http://www.chengdegroup.com 公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
12 号 联系
电话:+86-937-6711114
网址:http://www.jiugang.com 公司名称: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
1 号 联系
电话:+86-20-22208424
网址:http://www.lisco.com.cn/ (参见附件 3: 支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支持申请声明) 3. 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 目前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协会名称: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江 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
46 号 邮政编码:100711 联系
电话:+86-10-65133322 传真:+86-10-65133847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6 4. 中国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企业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目前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包括以下企业: 公司名称: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 联系
电话:+86-833-5208777
网址:N/A 公司名称: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原浙江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北区) 联系
电话:+86-573-83988096
网址:http://www.zsess.com/ 公司名称: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沿江公路大新段 联系
电话:+86-512-58553660
网址:http://www.zpss.com 公司名称: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莱芜市新甫路
001 号 联系
电话:+86-634-6117211
网址:http://www.taishansteel.com.cn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7 公司名称: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工业园龙池大道
1 号 联系
电话:+86-596-6057000
网址:http://www.fjfss.com.cn/index.aspx 公司名称: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二路以南 联系
电话:+86-515-81588788
网址:N/A 公司名称: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祥路
2666 号青山总部大楼 A 幢 联系
电话:0577-86628888
网址:http:/www.tssgroup.com.cn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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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及其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表1:申请人代表的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数量单位:吨 期间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申请人合计产量1 【100】 【106】 【108】 【109】 支持申请企业合计 产量2 【100】 【120】 【138】 【143】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 企业合计产量 7,434,711 8,381,419 9,147,307 9,360,006 国内同类产品总产 量12,699,450 11,960,033 13,989,952 13,826,221 申请人产量占全国 总产量比例3 【25%-35%】 【30%-40%】 【25%-35%】 【25%-35%】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 企业产量占国内同 类产品总产量比例 58.54% 70.08% 65.38% 67.70% 注: (1) 申请人的产量数据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具体请参见附件 4;
(2) 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来源于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统计数据,具体请参见附 件5. (3) 根据《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 关联的, 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 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因为【企业名】4 和【企业名】5 是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商, 【企业名】6 和【企业名】7 在1?此处【】内的数据为申请人国内总产量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为便于其他利害关 系方合理理解,该数据以指数的形式表示.2014 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
2014 年的实际数 据的比乘以
2014 年的指数计算得出.其变化区间为 1,000,000 吨至 10,000,000 吨.?
2 ? 此处【】内的数据为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数据,涉及支持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为便于 其他利害关系方合理理解,该数据以指数的形式表示.2014 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
2014 年的实际数据的比乘以
2014 年的指数计算得出.其变化区间为 1,000,000 吨至 10,000,000 吨.?
3 ? 此处【】内的数据为申请人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为便于其他 利害关系方合理理解,该数据以范围的形式表示.?
4 ? 此处【】内的数据为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
5 ? 此处【】内的数据为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
6 ? 此处【】内的数据为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故申请保密.?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版本
9 印度尼西亚有申请调查产品的投产,因此,上述表
1 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排除了这
4 家公司的产量.相关证明文件请参见附件
6 根据《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或 反对者的总产量的 50%以上, 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 产品总产量 25%的,该申请应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根据表 1,调查期内申请人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达【25%-35%】8 ,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 量的 67.70%,因此申请人符合《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有 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