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 的原则, 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和要求, 符合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变更依据真实、 可靠, 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调整后公司的财务信息将更为客观地反 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 王国栋 杨天钧 梅君敏 鲍劲翔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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