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5-02-28
ICS 13.

020.99 SZJG C

51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 27―2008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2008-12-03 发布 2009-03-01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SZJG 27―2008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3 6 垃圾收集

6 7 垃圾运输

6 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7 9 沿街门店(单位)的环境卫生

8 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8 11 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

9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环境卫生

9 13 公园、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

10 14 绿地的环境卫生

10 15 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

10 16 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

11 17 公路、高速公路的环境卫生

11 18 车站、港口的环境卫生

11 19 机场、口岸的环境卫生

12 20 地铁的环境卫生

12 21 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13 22 海域及海岸沿线的环境卫生

13 23 河道的环境卫生

14 24 山地、林地、菜地的环境卫生

14 25 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的环境卫生

14 26 建筑外墙面、屋顶的环境卫生

14 SZJG 27―2008 II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术文件起草部门: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学龙、罗向东、李领明、魏镇辉、刘元喜、温伟华等.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SZJG 27―2008 III 引言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环卫清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参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深圳市实际而制定. SZJG 27―2008

1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道路清扫保 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T 13-1999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废弃物(废物) 对持有者失去了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 3.2 垃圾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建筑垃圾 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改造及对地基进行开挖等建筑过程中所产 生的垃圾. 3.5 城市垃圾 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垃圾. 3.6 城市生活垃圾 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3.7 城市建筑垃圾 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3.8 餐厨垃圾 餐饮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产生的食品废料、 过期食品和食品经现场消费后产生的食品残余物. 3.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或成分特别,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清运、处理的垃圾. 3.10 医疗垃圾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1 普扫 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SZJG 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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