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3-07 |
2 唆后者去实施犯罪,前者就是该犯罪的间接正犯,后者仅仅是前者的犯罪工具,不构成犯罪.其中,要特 别注意的是
2005 年12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并于
2006 年1月23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
4 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行犯罪时 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应该推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6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总之,在认定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紧密结合这个司法解释. 3.丁某教唆
17 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转化抢劫、教唆既遂未遂,部分犯罪共同说.A 项, 第29 条第
2 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理论上 的教唆未遂.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
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 实施犯罪行为的;
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因此, A 项正确. B 项, 根据刑法第
269 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项中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B 项正确.C 项,根据刑法第
29 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C 项正确.D 项,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具有重合性质), 便成立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本题中,丁某和肖某在抢夺罪的 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丁某成立抢夺罪(教唆既遂) ,肖某成立抢劫罪(既遂) .因此,D 项错误. 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
3000 元钱,甲 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
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 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
100 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 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 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判断的根据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如果是的话,要认定为犯罪为未遂.其中,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要同时考察这些原因 的质与量的要求,即这些原因是阻碍行为人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活动的因素,同时在程度上还应该是足以 阻止其犯罪意志的. 本题中,A 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导致的 错误认识(欺骗行为与获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而是基于同情心,行为人获得财物也不是由于被害人 受骗,而是基于怜悯而施舍,况且,胡某主动赠送财物,是自己主动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财产权并未受到 侵犯,所以是犯罪未遂.B 属于刑法理论上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鼓励行为人立即 悬崖勒马、放下屠刀、迷途知返,认为是犯罪中止.C 属于犯罪既遂,因为在我国刑法中,绑架罪是规定 新东方在线 [www.koolearn.com ]考研法硕 模拟考试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