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3-09 |
140 ―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 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 - - 发布 201- -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141 ― 目次前言.
142
1 适用范围.14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43
3 术语和定义.144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145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5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6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75
10 合规判定方法.18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84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192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205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工业锅炉的废气产污系数.209 ―
142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 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 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 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43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清洁蛋、 羽绒清洗等生产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