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5-03-09 |
966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 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 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锋、张玉莉:本院执行段永贵申请执 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你们送 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传票,但你们并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0)临兰 执字第
442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 人张锋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金坛花 园1号楼
1 单元
1402 室房产一套.
2012 年6月25 日,被执行人张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 审查后作出(2012)临兰执异字第
94 号执行裁 定书,裁定撤销上述裁定书.后申请人不服,于2013 年2月3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复议申请,
2013 年7月18 日,临沂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2013)临执复字第
4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作出的(2012) 临兰执异字第
94 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被执行 人张锋的异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 院向你们送达(2013)临执复字第
46 号执行裁 定书,我院于
2013 年10 月23 日在你们位于 广田悦城
7 号楼
1304 室住处及该小区公告 栏、涉案金坛花园房产处均张贴了公告,但你们未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领取上述裁定书.现本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3)临执复字第
46 号执行裁定书及 被执行人张锋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 金坛花园
1 号楼
1 单元
1402 室房产司法鉴定 估价报告([2012]临贵房估字第 L011 号,评估 价值
45 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被执行人 张锋名下的上述房产.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赵桂亮、 王丽、 郑洪峰、 刘艳亭: 本院受理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华东支行诉 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