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5-03-18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 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 该修正案在按上述 2被接受后,应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 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2/4 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 部分 通则 第3-12 条-噪声的防护

1 现有 2.1 修正如下: .1

2014 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在

2009 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 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或 3/4 第II-2 章 构造C防火、探火和灭火 A 部分 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现有 2.8 后新增如下: 2.9 经MSC.409(97)决议修正的第 10.5.1.2.2 条适用于在

2020 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 舶,包括在

2012 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C 部分 火灾的抑制 第10 条-灭火

3 5.1.2.2 中,最后一句替换如下: 对小于175 kW 的生活用锅炉或由 5.6 要求的固定式水基局部使用灭火系统保护的锅炉, 可不要求设有容量至少

135 l 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 4/4 第XI-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4 在现有第

2 条后插入第 2-1 条如下: 第2-1 条- 不执行 ESP 规则的货船的检验周期的协调 对于不执行第 XI-1/2 条加强检验的货船, 尽管有其他规定, 可在经修正的 《2011 年ESP 规则》和本组织制定的相应指南* 规定的相应周期内进行和完成第 1/10 条包括的中间和换证 检验. * 参见经本组织大会 A.1104(29)决议通过、并可能经修正的《2015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 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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