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5-03-19 |
30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1989 年2月3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 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 治县、 市、 市辖区之间, 乡、 民族乡、 镇之间, 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 而发生的边界争议, 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 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 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 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 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实事求是, 互谅互让地协 商解决. 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由争 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必要时, 可以按 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 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 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 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 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 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 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 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 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 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 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 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 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七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 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 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 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 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 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
2 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 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 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 线地图. 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 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 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 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 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 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 权属的材料.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 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 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 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 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 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 源.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 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发生群众纠纷 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 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 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