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3-20 |
关于公司(下称"公司"或"青山纸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 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州造纸") 资金占用纠纷一案, 青州造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 年6月27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第
49 号】 ,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1,141,953.01 元,由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该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司已于
2007 年12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上作了详细披露, 简要内容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闽民初字第
8 号】判决 书, 一审判决青州造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山纸业资金 人民币 173,499,945.72 元及相应利息(2007 年1月31 日起计算) ,另 青州造纸承担案件受理费 1,000,000.00 元和财产保全费 1,100,063.00 元,青山纸业承担案件受理费 110,163.00 元.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6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