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03-21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八号,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 八号,1999 年1月1日起实施);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 号,2011 年3月1日起实施) ;

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 号),2016 年4月25 日起施行);

⑿《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122 号,2010 年10 月13 日起施行);

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2016 年8月1日起施行);

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

3 [2014]197 号,2014 年12 月30 日发布). 1.2.2 地方有关法规 ⑴《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 年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4 号,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⑵《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41 号,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

⑶《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 年修正本)》(2017 年9月30 日浙江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 年9月30 日起施行);

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74 号,2018 年1月1日起实施);

⑸《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

2015 年12 月28 日起施行);

⑹《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浙淘汰办〔2012〕20 号,

2012 年12 月28 日起施行);

⑺《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 年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2018 年1月1日起实施);

⑻《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13)54 号,

2013 年11 月4日起施行);

⑼《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 号,2012 年4月1日起施行);

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 政发[2018]30 号,2018 年7月20 日施行);

⑾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 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8]35 号,2018 年9月26 日施行);

⑿《绍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2010-2011 年)》(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政办 发(2010)36 号,2013 年11 月4日起施行)2010.3.15;

⒀《绍兴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1 年本)》(绍政办发〔2011〕135 号);

⒁《绍兴市提升发展 八大 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工信类)(2015--2020 年)》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11 月25 日发布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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