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5-03-23 |
在施工中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 械,特别是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且加 强对环境敏感点的保护,防止噪声扰民.营运期,项目管道进行 埋地敷设,运行期间管道输气过程产生噪声较小,通过加强操作 管理、保证平稳输气,可将气流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依法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项目土石方开挖与管沟 建设所需土石方基本平衡,无弃方产生;
施工期的清管废渣为一 般固废,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周 边农户已有设施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营运期,本工 程运营期不新增管理人员,不涉及管理人员生活垃圾等.运营期 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清管作业产生的少量废渣,为一般固废, 交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置.
(五)严格控制施工场地范围,减少土壤扰动,减少裸地和 土方暴露面积;
施工时间安排上,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疏松 地面的裸露时间,尽量避开当地雨季和汛期施工;
施工结束后, 临时施工道路和临时堆管场等应及时植被恢复等.
(六)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 物等污染物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并进行实际 排污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 担:
(一) 该项目建成后未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准书要求落实 各项措施,擅自改变原辅材料或者工艺等,造成污染危害、污染 事故或污染扰民;
(二)该项目未按照本批准书要求,擅自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 其他相关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 由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永川区环境 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 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