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3-30

4 C 洪桥集团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37)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贺学初(主 席)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刘健(副 主席兼联席行政总裁) Hibiscus Way 刘伟(联 席行政总裁)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C1205 非执行董事: Cayman Islands 燕卫民洪少伦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 港湾道18号陈振伟中环广场马刚54楼5402室夏峻敬启者: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销售协议之年度上限绪言兹提述有关销售协议的该等公告. 本通函旨在提供 (其中包括) (i)就建议修订年度上限而言销售协议的更多详情;

(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

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 C

5 C (1) 第一份销售协议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浙江衡远新能源与沃尔沃汽车订立第一份销售协议,内容有关买卖高性能三元锂离子电池包,期限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根谝环菹坌,沃尔沃汽车向浙江衡远新能源所采购产品的格价及数量和交付的有关日期按磋商而定,并於个别采购订单内列明. 原有年度上限董事会批准以下第一份销售协议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不 含增值税) :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人民币人民币建议年度上限30,000,000 280,000,000 过往交易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过往交易金额;

而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的未经审核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2,191,000 元. 经修订年度上限董事会建议应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期间的上限.第一份销售协议的年度上限将作以下调整: 截至 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零年 十月二十二日 期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建议年度上限 178,000,000 278,000,000 251,000,000 建议修订年度上限乃主要基於第一份销售协议下将予进行的估计交易金额厘定,当中已计及(其 中包括) (i)沃尔沃汽车对高性能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包的预期需求,经考虑(其 中包括) 沃尔沃先前宣布其将於二零一九年C6C起不再推出纯燃油汽车;

(ii)高性能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包(作 为业内标准) 之预计售价预期於整个相关合约期间轻微下跌,主要因素包括过去技术的提升及其他制造商进入业内;

(iii)浙江衡远新能源产能之预期增加;

及(iv) 新能源汽车市场之未来前景预期乐观,此乃受惠於若干政府计划及政策(「政 府计划及政策」 ) ,包括但不限於《乘 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此为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颁布及於二零一八年四月生效的双重信贷制度,以於中国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用途, 中国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就未来三年持续豁免新能源汽车购买税发出公布以及若干欧洲国家就可能立法禁止销售纯燃油汽车而发出公布. (2) 第二份销售协议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浙江衡远新能源与浙江吉利零部件订立第二份销售协议,内容有关买卖高性能三元锂离子电池包,供浙江吉利旗下包括Ly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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