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5-04-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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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1 目录释义.4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36

九、公司的财务状况.3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十

一、公司的主要财产.47 十

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6 十

三、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等重要事项.60 十

四、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

五、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1 十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3 十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2 十

八、公司管理层诚信情况.78 十

九、公司的税务.79 二

十、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4 二十

一、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85 二十

二、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6 二十

三、公司业务发展.87 二十

四、推荐机构.87 二十

五、本次挂牌主体和公司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87 二十

六、结论.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与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 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3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 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本次挂牌明确要求,对 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 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4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大成、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股份公司或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珠 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安联锐视有限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联众永盛 指 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 珠海精英 指 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 指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科投 指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中联泓 指 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 中津博 指 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华阳鹏利 指 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君合 指 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安联博视 指 深圳市安联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熠明 指 杭州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珠海雨路 指 珠海雨路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科投 指 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德晟亨风 指 苏州德晟亨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联消防 指 深圳市安联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西藏熠明 指 西藏山南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珠海市工商局 指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洲区国税局 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 高新区地税局 指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 城区地税局 指 珠海市香洲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朝阳区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报告期 指2013 年、2014 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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