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04-10 |
. . .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
107 号《民 事判决书》 ,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8 年12 月29 日,本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保险 赔偿金纠纷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以下均简称"太保公司"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1月4日受理了本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 年6月12 日, 本公司导热油锅炉车间因高温导热油从管道阀门处泄漏气 化燃烧引起火灾事故,并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公司对相关财产已向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财产综合险,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我 司对保险财产损失理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司就保险理赔纠纷向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 书》 ,判决结果如下: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福建凤竹纺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 8549104.18 元.
2、驳回原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8 年12 月15 日,我公司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
2 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纠纷,我公司要求太保泉州支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6004687.93 元、 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08 年12 月17 日受理了该案件,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除上述诉讼外,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08 年度根据当时对案件进展的情况,基于谨慎原则,我们以太保 公司应诉主张的赔偿金额确认了其他应收款
406 万元, 其余损失已计入
2008 年度 的当期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预计增加本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