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4-17 |
5 - 0.5t/d(100t/a) ,锅炉废水为清净下水可排入雨水管网. 本项目的日补水量为 2.1t/d (1.6t/d+0.5t/d) ,年补水量为 630t. (2)供电 项目的生产所需电源由市政供电,不设备用发电机,用电量约为
20 万度/年,主要用 于生产设备,通风系统、车间照明和员工办公.
8、产业政策及选址可行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订) 、 《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07 年本) 》 、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本) 》 、 《江门市投资 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本) 》 (江府[2018]20 号) 、 《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本) 》 (开府[2019]2 号)得知,本项目为胶合板制造业和锯木加工,符合国家及广东省产业政策 规定要求,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范围,即为允许类产业.项目使用的工艺及设备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2)选址规划相符性 项目选址于开平市马冈镇犁合颈公路边,根据开平市马冈镇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开 具的证明,证明该地块属于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开平市马冈镇总体规划 (2012-2030) 》的用地性质的要求. (3)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表水为曲水河, 《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 (粤环[2011]14 号)未对 曲水河水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其主要水环境功能为农业灌溉,判定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 (GB3838-2002)中的 III 类标准.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暂存,定期由附近农户 外运堆肥,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因此项目无废水外排;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为《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中的二类区,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符合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
项 目所在区域声环境为《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
2 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 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2类标准.项目选址不属于废水、废气和噪声的禁排区域, 因此,项目选址是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4)生物质锅炉的适用性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 号规 -
6 - 定,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
生物 质成型燃料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的情况下燃用,属高污染燃料. 本项目使用的是配置了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因此本项目中的生物质燃料 不属于高污染燃料,且生物质燃料中硫、氮和灰分含量较低,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 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的通 知》 (江府函〔2014〕132 号)要求: 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 各市、区要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由 城市建成区扩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 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其他区 域禁止新建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 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整治高污染、分散小锅 炉. 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实施集中供热、 煤改气改电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