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5-04-22 |
6 条承保的灭失或损害造成的, 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 期保险条款承保的灭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 港口开航时,或在定期检验过期的情况下,船级社未同意延期进行此种检验时,方始生效. 5.2 自愿或非自愿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或把管理权转给新的管理人,或光船出租或 被征购、征用.但如果船上载有货物且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要求,此 种自动终止应延迟,被保险船舶可继续其计划航程,直至载货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为止,或 空载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不过,如果被保险船舶的被征购、征用未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 面协议,那么无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此种自动终止将在船舶被征用
15 天后开始生 效. 净保险费按日比例退还, 但以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或其延展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 损为条件,不论全损是否由承保危险造成. 第6条危险 6.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6.1.1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被保险船舶外的人员的暴力盗窃;
6.1.4 抛弃;
6.1.5 海盗行为;
6.1.6 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备、设施接触;
3 6.1.7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6.1.8 装卸或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6.2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6.2.1 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6.2.2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
6.2.3 修船人或租船人的疏忽,如果此种修船人或承租人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6.2.4 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的欺诈恶行;
6.2.5 与航空器、直升飞机或类似物体,或从其上坠落的物体触碰,如果此种灭失或损 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其岸上管理人员未谨慎处理所致. 6.3 船长、 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水员拥有被保险船舶股份的, 也不视作本第
6 条的船东. 第7条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为防止或减轻因被保险船舶发生应由保险人负 责的损害所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环境损害,或由此产生的威胁而采取行动,造成的被保险 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前提是政府当局的此种行为不是由于被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 理人在防止或减轻此种危险或损害, 或由此产生的威胁上未恪尽职守所致. 船长、 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水员持有被保险船舶的股份,也不视为本第
7 条的船东. 第8条四分之三碰撞责任 8.1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对下列损害赔偿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给任何其他人的 任何金额的四分之三: 8.1.1 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8.1.2 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价值;
8.1.3 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或根据合同的救助费用,如果 被保险人的此种支付是被保险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碰撞的结果. 8.2 依本第
8 条规定的赔偿,是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赔偿之外的赔偿,且应受 下述条款的制约: 8.2.1 在被保险船舶与另一船碰撞且两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