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5-05-01

一种认为, 没有治 污设施就该处罚;

还有一种认为, 追责 盛行形势下, 生态环境人员须自保, 企 业有瑕疵, 当先处罚再说. 上述案例中, 既然排污监测数据显 示: 没有超标, 那么企业就没有违法行 为存在, 自然不能予以处罚.但依据执 法经验, 在相关行业领域, 企业无处理 设施还能达标排放, 实践并不多见, 必 须搞清原因. 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需要慎重对待. 一是全面彻底掌握所有排放情况 和排污口, 包括污水、 废气、 固体废物堆 放场也不能放过, 杜绝混入排出. 当然不能忘记查看在线监测数据 (如果有的话) , 是否长期稳定达标.同时, 要配之以现场监测, 看企业是否真 达标.一旦发现有假、 违法, 就依法予 以严格调查处罚. 二是考虑企业是否真的在该行业 领域内实现了创新转型发展, 重新审视 企业生产过程. 对依靠生产技术设备创新、 工艺改 进、 排放更新而实现的达标排放, 企业 的确没有建设专门的污染治理设施, 即 使检查人员意识不到生产原料的改善 或者预处理 (原料标准优于同行业) , 识 别不了工艺提高、 流程缩短、 环节减少, 某 个综合利用过程及设施其实就是污染物 收集处理设施等, 都应当予以鼓励支持, 就不能认定企业未建污染防治设施. 以技术创新获得的真达标, 作为服 务、 为民众谋生存、 推动生产方式转变 主力军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责无旁贷, 尽力做好环保服务、 鼓励和宣传, 注 重企业保密工作. 三是企业在环评及建设阶段进行 了调整, 看似没有其实隐蔽建设污染防 治设施, 从而能实现达标排放. 如企业实施改建、 扩建或者技术改 造,以及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调整了工艺, 污染治理设施与环评批复不一样等 情形, 基于现场检查者的局限, 认为没 有治污设施.其实是企业没有在运营 前依法完成变更手续. 还如闭密作业的水性油墨印刷厂, 在风机正常引风、 排气筒高度符合要求 的情况下, 监测结果远低于排放标准. 因未按环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安 装所谓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如活性炭 吸附光触媒) , 就验收不了了. 与整个国家法治建设一样, 生态文 明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过程中, 不断出 现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 如有关环评制 度, 执法者有义务提醒企业, 环评形式 要求的减少, 如取消环评资质、 增加登 记表等, 并不意味着环保义务的减弱. 企业也有义务向执法者讲明污染治理 设施的变化情况 (需要保密按保密要求 进行) . 四是环境执法现实情况复杂多变, 还有诸多荒地、 边缘地有待开垦. 生态环境执法者常被问责, 以至于 患有 问责恐惧症 .但作为身负重要 监管职责处于关键时段的我们, 没有理 由退缩, 万变不离其宗, 按照对一般企 业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保质保量运转, 做到达标排放, 是最 起码要求, 严格依法并无不对. 执法出现新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目 标方向不能动摇.但处罚还需慎重. 《行 政处罚法》 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三十条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 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也有两条予以 明确, 第六条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规 定, 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并综合考虑客、 主 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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