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5-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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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 保障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特制定本补偿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的,均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 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临时占用土地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费用合计为: 单位:万元/亩 地区类别 镇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四类 台城街道 5.92 4.56 2.12 6.15 1.82 五类 大江、 水步、 斗山、 广海、 海宴 5.04 3.88 1.91 5.23 1.55 六类 其他镇 4.66 3.59 1.68 4.84 1.44 如国家或省修订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也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由市国资源部门报 -
3 - 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征收有合法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补偿标 准按 16.8 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意见 第四条 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 对其 地上短期农作物、 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 经济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
属多年生作物,以被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价格为主要依据计算补偿. 第五条 青苗由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 征收单位 给予其青苗补偿. 第六条 征收稻田.按每亩
2000 元计补. 第七条 征收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叶菜类蔬菜、瓜豆类、 葱蒜类、茄果类和玉米、花生、马铃薯、辣椒、猪仔薯、木薯、 黄豆、黑豆、菠萝、西瓜、香瓜、木瓜等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 的,每亩补偿
2800 元;
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
800 元;
蔗类每亩补偿
3000 元;
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每亩补偿
1000 元. 第八条 征收山林地. 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一)混交林.郁闭度为 0.20 以下(含0.20) 的山林, 补偿价
570 元/亩;
郁闭度为 0.20-0.40(不含 0.40) 的山林, 补偿价
1150 元/亩;
郁闭度为 0.40-0.70 (不含 0.70) 的山林, -
4 - 补偿价
1750 元/亩.郁闭度为 O.70 以上(含0.70),树木平均 胸径在
6 厘米以下(含6厘米)的幼林,补偿价
3500 元/亩;
树 木平均胸径在 6-12 厘米(含12 厘米)的山林,补偿价
5600 元 /亩;
树木平均胸径在
12 厘米以上的山林,补偿价
6500 元/亩. 灌木林按
2850 元/亩补偿.
(二)人工种植的桉树.平均胸径
20 厘米以上的,每亩补 偿8000 元,零散的每棵补偿
135 元;
平均胸径 12-20 厘米(含20 厘米)的,每亩补偿
6500 元,零散的每棵补偿
95 元;
平均 胸径 6-12 厘米(含12 厘米)的,每亩补偿
5600 元,零散的每 棵补偿
70 元;
平均胸径
6 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
3500 元;
零散的每棵补偿
35 元.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每亩 补偿
1500 元.成片按树平均胸径
20 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
60 棵计算;
成片按树平均胸径 12-20 厘米(含20 厘米)的,每 亩最高按
70 棵计算;
成片按树平均胸径 6-12 厘米(含12 厘米) 的,每亩最高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