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5-05-08 |
香港小?(集团)有限公司 (根咎?於香港注册成?) (股份代号:00050) 持续关?交? 於二??八?十一月二十七日,?辉,一间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为大角咀道 物业持有人,与恒代签订销售管?合约,以委任恒代为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之销售经?;
聘用期由二??八?十一月一日起,为期三?.於二??八?八月十五日,恒代与正 信,美?华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签订美?华/恒代协议.於二??八?十一月二十 七日,恒代与?辉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由二??八??月十?日至完成日期期间,恒 代与正信之美?华/恒代协议中,恒代担任?辉之代?,而?辉则为委托人. 恒代为恒地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恒地乃本公司之一位主要股东(按上市规则诠释) , 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约 31.36%之所有已发?股本.因此,按照上市规则,恒代为本 公司之关?人士.根布?,恒地乃美?华之一位主要股东,持有约 44.21%美? 华之已发?股本.因此,按照上市规则,美?华亦为本公司之关?人士.依鲜泄 则,由?辉各签订之销售管?合约及租赁安排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交?. 因每项销售管?合约及租赁安排及计及?项之总和在内之交?按?干适用之比?(溢 ?比?除外)按?计算之总和将多於百分之?点一但少於百分之二点五;
该等交?只 需符合上市规则第14A章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予以申报及公告规定及根 14A.34条,无需取得本公司独?股东之批准.根鲜泄嬖虻14A.46条之规定,於此 公告内披?之销售管?合约及租赁安排之详情将於本公司下期发布之?报内刊载. 持续关?交? 甲. 销售管?合约 1. 日期: 二??八?十一月二十七日
1 2. 合约双方: ?辉-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恒代-恒地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3. 建议之交?: ?辉已委任恒代为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之销售经?.?辉现计划只出售建议物 业发展计划之住?单位.建议物业发展计划现预期於二??八??底完成. 该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乃一项位於香港九?诗歌舞街83号大角咀道物业上盖占 总?面面积约320,000平方罩酆戏⒄辜苹,当中包括住?、商业部份及辅 助设施. 4. 合约期: 除任何一方根酃?合约提前解除合约外,委任销售经?之任期为三 ?,由二??八?十一月一日起计. 5. 代价及付款条件: 根酃?合约,恒代 (其中包括) 将出任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之销售经?, 代价为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作住?用途部份及?辉?时决定之其他部份的销售 费用之毛销售收益之千分之五,该部份须已签订买卖合约,但经由第三者之 地产代?办?签订买卖合约之部份除外,於截至二??八?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个月、二??九?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一??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及二?一一?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分别以港币?元、港币二百万元、港 币四十万元及港币二十万元为上限.销售费用将以下?方式支付: (i) 有关建议物业发展计划获发入伙纸日期?个月之日或之前签订之买卖 合约(「首个有关日期」),於首个有关日期之四十五天内缴付;
(ii) 有关首个有关日期之后但於其后一?后之日或之前签订之买卖合约 (「第二个有关日期」),於第二个有关日期之四十五天内缴付;
及(iii) 有关第二个有关日期之后但於获发入伙纸??后之日或之前签订之买 卖合约(「最后日期」),於最后日期之四十五天内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