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5-05-11 |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 满后, 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 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际兑现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原则 上不超过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 的40%,激励对象超出调控水平的收益上交公司.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6 -
8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 B 及以上, 且未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6 年度吨钢 EBITDA 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
50 分位值 且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五名;
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解 至宝钢股份的
2016 年度 EVA 考核目标;
利润总额较 2013-2015 年平 均利润总额的定比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利润总额较 国内
8 家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6 -
9 - 对标钢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