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5-05-11 |
5 ―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 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 证;
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 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2020 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 的,应当在
2020 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 息;
在2021 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 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 ―
6 ― 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 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 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 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 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名录中 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总则》(HJ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 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
2020 年: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
10 吨的;
(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 订.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
7 ― 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
8 ―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实施登记管理的 行业重点管理和简化 管理的实施时限 适用排污许可 行业技术规范
一、畜牧业
03 1 牲畜饲养 031, 家禽饲养
032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 标准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条例》执行)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2019 年 畜禽养殖行业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2 谷物磨制 131, 饲料加工
132 有发酵工艺的, 且在工业建筑中 生产的 / 其他在工业建筑 中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