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5-16 |
3 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玻 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二年内达到环境保护、能 源消耗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 新建玻璃纤维或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投产前,要经省级 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此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 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 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 各级玻璃纤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 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各级地方投资 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关,依照准入条件对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进行备 案管理.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 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 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 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 支持,电力供应机构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 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 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玻璃纤维行业生产企业.
(二)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 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 本准入条件自
2007 年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