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5-05-19 |
(六)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 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 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本期 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至第
7 年每年分 别偿还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 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 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 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2017 年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 目录 释义.5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8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9 第三条 发行概要.14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18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20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21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23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25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39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59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93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95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106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122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129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132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34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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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公司:指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总额为10亿元的2017年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2017年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 债券而制作的 《2017年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 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后, 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 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 单, 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 利率的过程. 主承销商: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国海证券: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按照承销团公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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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 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 应的款项. 计息年度: 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 前一个自然日止.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持有人: 指持有2017年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指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 昌分行. 《债权代理协议》 : 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共同制定的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专项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担保人签 订的专项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但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 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