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05-19 |
四、提交有效、规范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 当分别提交盖章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协助冻结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 电子版,并附两名执行人员公务证件复印件的扫描件.
五、规范查询、冻结的具体操作
4 人民法院应当在中国结算相关业务系统工作时间内通过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提交协助查询、冻结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格式, 准确、完整地填写查询、冻结请求及相关信息,做到查询、冻结请求明 确、具体、可执行. 中国结算接收到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协助查 询、冻结请求后进行合规性核对.核对无误的,协助查询、冻结并通 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协助查询、冻结的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核 对后存在查询、冻结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可执行等情形的,予以 退回并提示退回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在补充完善后重新发出查询、冻 结请求,相关冻结请求按照再次提交的时间重新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被强制 执行的证券或者资金,依法依规不予实施冻结,并在查询结果中予以 标识.此类不予实施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由中国结算负责依据有关 规定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以清单方式具体列明, 并根据有关规定的 变动及时更新.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范围、法 律文书必备要素和格式、查控系统工作时间段等具体事项,由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结算商定后另行规定.
六、网络查控系统技术安全保障及故障处理
5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技术系统之 间应当实现有效隔离,确保各自技术系统的运行安全,切实防范各自 技术系统的运行风险. 因技术故障导致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发现故障一 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故障一方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因技术系统故 障或者不可抗力而未能及时办理查询、冻结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局与中国结算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试点工作相关安排 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试点区域包括北京、上海、 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各级人民法院. 试点期间,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先上线开通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 的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查询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行上线开展通 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试点工作.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 功能上线开通的具体时间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结算另行通 知. 经过试点, 待条件成熟后, 将网络查控工作机制推广到其他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