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5-05-25
10 2018年1月16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1月16日(2017 ) 浙0381破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 盛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发现华盛公司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 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同意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8年1月2日裁定 受理华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1月3日, 本院指定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华盛公司管理人.因华盛公司法 定代表人蔡小莲下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 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华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 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帐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 进行清算,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盛公司的 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3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 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 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 首16楼;

联系人: 周荣瑞 (

13587581525 ) ]申报债权.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 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盛公司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 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盛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 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 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7 ) 浙0381破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南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南迪公司 )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南迪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513 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林青霞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 产审查, 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南迪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 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 为南迪公司管理人. 因南迪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南志成下落不 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 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迪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 的, 南迪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 南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南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 向管理 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 潮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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