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6-01 |
(三)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 罪都会有主犯、从犯之分.司法实践中 有观点认为,组织卖淫罪只有主犯、没 有从犯,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只有从犯、 没有主犯.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一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可能存在一 人犯罪和数人共同犯罪的两种不同形 态.在数人共同犯罪形态中,如果犯罪 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完全相 同,处于决定或者指挥地位起着主要作 用的是主犯,处于被指挥或者起着次 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二是组织卖 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种不同的 犯罪,都存在一人单独犯罪与数人共 同犯罪的形态.只要是数人共同犯 罪,除都是主犯或者共同正犯的情况 外,也都应当有主犯、从犯之分.三 是每一共同犯罪人是主犯、从犯,应 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组织卖淫或者协助 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并按 照刑法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三节的相关法 律确定.
(四) 不存在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 因为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是两种 不同的犯罪,那么如果犯罪人实施了 招募、运送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犯 罪行为,就会同时符合协助组织卖淫 与组织卖淫两种罪的构成要件.在这 样情形下,应当按照 法条竞合 或者 想象数罪 的法律适用原则,定 性为组织卖淫罪定性.这种观点也是值 得研究的.因为:一是协助组织卖淫 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具有 把卖淫者提供给组织卖淫者,并从组 织者那里取得小费或者好处费的目 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招募、运送等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即把卖淫者提供 给组织卖淫者或者提供其他服务保障 行为.至于组织者是否安排卖淫者是 否与嫖客发生关系,并从中牟取多少 非法利益,他既不关心,也没有参 与.三是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这两 种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故意、两种不同 的行为,各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边 界比较清晰.因此,如果仅是实施了招 募、运送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 只能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哪种认 为应当按照想象数罪适用从一从重原 则,还是按照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原则定罪处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 的.
(五) 应当按照牵连犯罪的原则定 性为组织卖淫罪定.司法实践中有观点 认为,因为,招募、运送等协助组织卖 淫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那么如果 组织卖淫者既实施了招募、运送等协助 组织卖淫的行为,又实施了安排卖淫者 与嫖客发生关系、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的行为时,那么就应当定协助组织卖淫 和组织卖淫两种罪,并按照数罪并罚原 则处罚.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一是组织卖淫罪应当属于结合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 淫罪,虽然系简单罪状,但是应当既包 括安排卖淫者与嫖客性关系,从中牟取 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包括协助组织 卖淫的行为.如 通过纠集、控制…… 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诱 骗他人卖淫 .因此,犯罪人同时实施 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两种犯罪行为 的,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而 不能定为数罪.正如同以暴力、胁迫等 手段抢夺财物的,只能定抢劫罪一罪, 而不能定伤害罪、抢夺罪两罪一样.二 是如果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仅指 的是, 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关系, 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那么招募、运 送等其他协助卖淫的行为也可以单独成 罪.即便这样,那么也应当根据牵连犯 罪从一从重的原则定性为 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