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6-09 |
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 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章程》 原 第十条及之后 的各条序号和 各条内容中所 列序号顺应调 整.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人员. 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修订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