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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备案号:33550-2012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218―2012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范 Standard for maintenance of hoisting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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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6/ 218―2012 I 目? ?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服务内容 3?
6 服务过程安全要求 5?
7 服务质量检查及满意度调查 7?
8 服务质量纠纷处理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要素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门座式起重机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1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1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18?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旋臂式起重机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2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2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电动葫芦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 2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26?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27? 参考文献 28? DB46/ 218―2012 II 前? ?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海雄、张国健、唐卫敏、郭晟、李克红、王国昌、陈星、翁太春、韩镇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6/ 218―2012 III 引? ? 言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行为,提高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质量,提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设备寿命,促进海南省起重机械维修保养 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者鼓励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根据科技发展 情况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更全面、科学、安全、优质的服务作业要求. 本标准所涉及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旋臂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电动葫芦等. 本标准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的全过程及其服务内容 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DB46/ 218―2012
1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过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检查及 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纠纷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机、旋臂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电动葫芦的维修保养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74.1-2008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22416.1-2008 起重机 维护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6974.1-
2008、GB/T 22416.1-2008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 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权利的管理者. 3.2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单位 提供起重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和年度维修保养服务,包括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紧固、 调整、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等相关服务工作的单位. 3.3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司机、指挥、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的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4 安全隐患 起重机械设备本身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缺陷. DB46/ 218―2012
2 3.5 维修 拆卸或更换原有(机械或电气)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 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6 重大维修 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 指标的活动. 3.7 改造 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 生改变的活动. 3.8 起重机械安全评估 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 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断 其安全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本标准所涉及的起重机械,其制造、安装、改造、检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质量及安全同样要求符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4.2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并保证施工安全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4.3 起重机械必须实施定期维修保养,自行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的《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否则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 4.4 非海南省注册的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在海南省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在海南省设立具有固定 办公场所和足够的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技术装备的分支机构,并在海南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5 从事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的作业人员,应与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 同,并应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6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建立 培训档案. 4.7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质量监督和自检工作,并取得相关 的特种设备自检人员资格证书. 4.8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变更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后,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DB46/ 218―2012
3 4.9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的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要素见附录 A. 4.10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 应建立维保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和对新保养 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的制度. 4.11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了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维修保养外,还应进行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对主 要受力构件连接、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该工作可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承担;
专业维护保养工作指的是由取得 起重机械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月、 半年维修保养以及年度检查工作, 具体维修保养 项目见附录 B-H. 4.12 为保证维修保养服务质量,承担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配置相应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数量为:20 台(套)及以下起重机械的应至少配置
2 名维修(保养)作业人员;
以后每增加
10 台(套)起重机械,作 业人员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电气维修作业人员比例配置合理. 4.13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司机室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 内容包含维修保养单位名称、维修保养责任人以及
24 小时服务值班电话等内容.24 小时服务值班电 话应有专人接听并记录. 4.14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保证维修保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状态完好. 4.15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服务单位不得将维修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4.16 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