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6-28 |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武汉青天资产管理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 民终
1840 号 立案时间:2017 年1月5日案号:(2017)鄂0503 执2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的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 年朝民(商)初字第
33544 号 公告编号:2019-023 立案时间:2018 年1月8日案号:(2018)京0105 执35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10 民初
4780 号 立案时间:2018 年7月12 日 案号: (2018)冀0110 执134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鹿泉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苏0583 民初
5139 号 立案时间:2018 年9月13 日 案号:(2018)苏0583 执恢
150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19-023 1.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6)鄂05 民终
1840 号】确定的 被执行人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务为返还执行人王军设备并赔偿损失
156750 元.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 年朝民(商)初字第
33544 号】 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义务为支付执行人张进损失 29199.2 元. 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10 民初
4780 号】 确定的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义务为继续履行与执行人河北 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鹿泉土地项目进展框架协议》 ,协助将位于 鹿泉区山尹村镇山尹村民心东路
3 号国有土地【鹿国用(2012)02-2301 号】过 户至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4.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3 民初
5139 号】确定的被执 行人石家庄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义务为支付执行人陈建华运费
1731800 元 并偿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