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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投资(部分)终止决算协议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
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 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8-
011、2008-018"号 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 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 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
005、2010-临009" 号公告) , 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 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分土地未来利用计划 调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2)》 所述目标土地中的地块
一、 地块三和地块五共29.44万平方米土地在近两年内无出让计划.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 述29.44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
2 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
2010 年6月23 日签署的 《关于长春兴隆 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条第 1.
1、1.2 款对公司投 资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 公司与管委会 双方同意对该 29.44 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 进行终止性结算. 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 支付预期投资收益补偿, 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 147,202,944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柒佰贰拾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元整);
补偿 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截止到
2015 年12 月31 日)数额为 67,713,354 元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柒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