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7-15 |
6 月15 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 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
7 月15 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 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 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 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 于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 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
4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 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 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 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年 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 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 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 加强对项目执行情 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 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 政部备案. ―
5 ―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 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财建z2009{228 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z2009{229 号)、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z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