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07-16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8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