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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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年8 月1
1 日 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收回位于瓯北镇启灶村、 后江村、 雅林村 和南岙村的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人为永嘉县煤气公司, 土地坐落于瓯北镇后江村, 土地证号为永嘉国 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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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号, 使用权面积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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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类型 为出让, 土地用途为仓储, 具体位置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示范围为准.
二、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着物 的补偿由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指挥部负责依法予以落实.
三、 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 抵押 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 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 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 土地登记 (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 等手续.
四、 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指挥部应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落实后, 及时向永嘉县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五、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方可依法另行安 排使用.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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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年8 月3
0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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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瓯商初字第3
3 5 号案件, 因当事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 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 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温州市荣 荣光学有 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王忠杰诉被告 温州市荣荣光学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 告货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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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元及利息 (自起 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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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年12月12日 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 本院第七 审判庭 瓯海法院公告本院受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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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瓯商初字第3
3 4 号案件, 因当事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 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 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浙江红蜘 蛛鞋业有 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浙江犀牛鞋业 有限公司诉被告浙 江红蜘蛛鞋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