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5-07-27 |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重复申 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全部资助 资金.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 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对事后资助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 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专题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 标体系,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 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 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 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令)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 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