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5-07-28 |
一、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 (以下简称为 主险 ) 后, 方可投保 《附 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为 本附加险 ) .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 无效.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 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家庭用户,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 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附 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2页共15页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 保险费,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 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指按照有关法规或煤(燃)气公司规定在保险单 中载明的地址,使用经煤(燃)气公司安装或经煤(燃)气公司认可安装的民用燃气设备时 引起火灾、爆炸及燃气泄漏等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