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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产品生产必备条件(内燃机) II 目录1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内燃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 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5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19 6.1 证书.19 6.2 标志.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2
8 监督检查.22
9 收费.23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
11 附则.23 附件
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4 附件
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1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2 附件
5 检验报告.43 附件
6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定型试验报告.47 附件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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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57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 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08]398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划分为
6 个产品单元(见表 1) . 表1内燃机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序号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起动方式 用途划分
1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 功率≤13.24kW 手柄起动、 回弹式 绳索起动、 自动起 动 低速货车(含三轮汽 车)用、移动用、固 定用 功率>13.24kW
2 单缸柴油机 功率≤13.24kW 功率>13.24kW
3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 ― 汽车用、 低速货车 (含 三轮汽车)用、非车 用4多缸柴油机 58.82 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