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08-03

3 3. 香港税务考虑因素 预计本公司毋须在本公司及各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内就任何认可业务缴纳香港税项.香港股东亦毋须就本公司的股息 或其他收益分派或就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所获得的资本增值而缴税,惟倘该等交易乃属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 业或业务的一部份,则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上文乃根竟径韵愀巯中蟹肮呃睦斫舛嗔.虽然如此,居於香港的申请人应就投资於任何基金的股份所涉及的 税务状况而谘询本身的财务顾问. 4. 承诺 投资经理已向证监会承诺,只要本公司及各基金仍然根と捌诨跆趵104条获得认可,即不会向本公司收取任何有关本 公司或各基金的宣传或推广费用,并会确保与投资经理、任何副投资经理、本公司董事或任何一方的关连人士有关连的经纪 或交易商於本公司任何一个财政年度的交易价值合计不会超过本公司於该年度所进行交易价值总额的50%. 本公司亦已向证监会承诺,若已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告以考虑结束本公司或终止任何证监会认可基金的建议,则本公司在有 关结束或终止的决议案获通过前任何期间,概不会暂停赎回该基金. 5. 批准及通知 本公司若拟对其架构作出任何重大变更,包括 (但不限於) 对本公司的组织文件作出任何修订,更改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 策,或委任新投资经理、副投资经理或保管人,投资经理或香港代表须徵求证监会批准.该等更改亦须符合中央银行的规 定.若任何基金的股份停止或暂停买卖,投资经理或香港代表亦须立即知会证监会及中央银行. 6. 备查文件 於本公司及相关基金获证监会认可期间,除章程第10至第11页所载文件外,以下与本公司及相关基金有关的文件可於一般办 公时间内於香港代表的办事处查阅,并可支付合理费用索取副本: (i) 本公司与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於2016年9月6日签订的香港代表协议 (经修订) ;

及(ii) 《UCITS规例》 .

4 7. 委托副投资经理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作为本公司及所有基金的投资经理) 已采用 「汇集投资代表安排」 ,,

可就所有基金的全权委 托投资管理不时委派一名或多名副投资经理,即First St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imited、First State Investments (Singapore)及Colonial First State Investments Limited.根玫劝才,投资经理可不时更换为基金委派的特定副投资经理, 使个别投资组合管理人可於全球不同地方服务,并让本公司及投资经理得以随时起用最合适并获授权的副投资经理.负责相 关基金全权委托投资管理的实体详情可向投资经理办公室索取,亦载於本公司最近期年报或半年度报告. 倘日后 「汇集投资代表安排」 加入或剔除任何副投资经理,须事先向爱尔兰中央银行及证监会寻求批准;

如加入任何副投资经 理,股东将会接获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如剔除任何副投资经理,股东将会於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接获通知. 基金 投资经理 副投资经理 首域亚洲股本优点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First State Investments (Singapore) Colonial First State Investments Limited First St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imited 首域中国核心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中国增长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大中华增长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香港增长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日本股票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洲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洲优质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洲机遇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洲增长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星马增长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太精选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盈信全球新兴市场领先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盈信世界股票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盈信世界领先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印度次大陆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亚洲房地产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全球基建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全球房地产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全球资源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全球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优质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长期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域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 上述地产证券基金乃根ノ恍磐屑盎セ莼鹗卦 (而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获证监会认可.各基金所投资的相关房地产基金未 必获证监会认可,而各基金的股息政策亦不代表相关房地产基金的股息政策. 部份基金於本文件刊发之日尚未推出,副投资经理之间的授权安排可随时改变.投资经理亦可承担管理任何基金的职责.上 述转授安排纵有任何变动,投资经理仍须对所委托公司的作为及不作为承担责任,犹如此等作为及不作为乃出自其本身,并 须承担应向副投资经理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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