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31 |
4 ―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中办发〔2015〕45 号)和《环境 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 (厅字〔2015〕21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 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 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 2+26 城市)有关党政领导 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县 (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 从紧,并遵循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 的原则. ―
5 ―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 2+26 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 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 年四季度和
2018 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 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 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 年10 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 发现的涉及 散乱污 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 燃煤小锅炉 清零 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
4 方面问 题的数量(详见附) .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
2017 年 四季度和
2018 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 平均浓度作为评价 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 2+26 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 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2 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 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
5 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 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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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4 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 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
10 个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 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6 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 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
15 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 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
2 个的,应对副市(区) 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
3 个的,应对市(区) 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
4 个的,应对市(区) 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 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 ―
7 ― 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 30% 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 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 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 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 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 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 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 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 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 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 的;
(二)在 散乱污 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 逃避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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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 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处罚措 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 2+26 城市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
9 ― 附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 散乱污 企业问题
(一) 散乱污 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 散乱污 企业清单 淘汰类 散乱污 企业:2017 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 缔,做到 两断三清 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 清除设备. (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 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 散乱污 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 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 运行的.集群类 散乱污 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 字,投入运行的.
(二) 散乱污 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
4 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 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 散乱污 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 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2+26 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10 ― 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 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 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 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 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 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 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 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 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 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 施的. (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