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8-05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 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 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 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 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 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 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 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1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 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 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 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 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 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 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 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 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 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

2 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生效之日前 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 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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