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5-08-09 |
(二)间接原因 1.正兴基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效性不强,致使安全教育和技 术交底流于形式, 工人安全意识仍十分淡薄、 安全常识匮乏. 2.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 事故位置仅 9#挖掘机尾部设置 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 标志, 且字体偏小、字迹不清,难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3.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时作 业点没有安全指挥人员,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虽公 司要求挖掘机作业时必须有施工员指挥,但在公司制定的 《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中并没有体现,实际工作中机械派 遣、调度使用随意. 4.正兴基础公司对施工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在发现挖 掘机后视镜损坏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检 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恒浩建管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工人 违规作业情况、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监督不到位,没有及 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 经过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研究,对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以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免于处罚的人员 工人肖燕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冒险进入 挖掘机作业半径,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 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正兴基础公司.作为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 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建 筑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正兴基础公司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经理魏伟. 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恒浩建管理公司.作为神州数码基础工程项目监理单 位,对工地现场监督管理不严,对工人违规作业情况、现场 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监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监理责 任.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 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