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08-1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495,19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06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 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3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1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4.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董事2018年度薪酬及2019年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经办律师: 叶坚鑫 刘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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