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8-12 |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JINRAN PUBLIC UTILITIES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65) 持续关连交易 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 告(「该公告」 ) ,内容有关本公司与津燃燃气就津燃燃气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个月向本公司供应天然气而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订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 同.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於本公告日期,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尚未生效,原因为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仍须 待本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然而,於等待独立股东批准的过渡期间 (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至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生效日期, 「过渡期间」 ) ,津燃燃气继续向本公司供应天然气 以确保天津地区天然气的持续不间断供应,惟并无收取任何款项. 鉴於上文所述,本公司与津燃燃气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订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 同之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 ) ,协定如下: 1. 本公司就过渡期间已供应之部分天然气应向津燃燃气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1,100,000元 (即32,500,000立方米天然气乘以所供应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人民币1.88元 (含税) ) ( 「过渡款项」 ) ;
2. 过渡款项应於补充协议日期起计三日内支付;
3. 於获独立股东批准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应根阋痪拍耆计 供应合同计算及支付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生效日期全部 已供应天然气应付予津燃燃气之除过渡款项外的其他款项;
2 4. 倘独立股东不批准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津燃燃气应於3日内不计利息退还本公司 已向其支付的过渡款项 (於该情况下,本公司应继续与津燃燃气进行磋商以达致独立 股东可接纳的条款) ;
及5. 补充协议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间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 同为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所有条款均维持不变. 所供应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人民币1.88元 (含税) 乃根蛉既计蚱渥钪展┯ι滩晒禾 然气的采购价格厘定.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由於非执行董事侯双江先生於津燃贸易谘询有限公司 (天津燃气之全资附属公司) 担任董 事职位、非执行董事王劲先生於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燃气之全资附属公司) 担任董事职位及非执行董事赵恒海先生於津燃燃气担任董事职位,故彼等均已於通过有关 补充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时放弃投票,且并无计入有关补充协议之相关董事会会议之法定 人数内. 澄清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将年期进一步延长两年及重 续本公司与天津滨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燃气管道 租赁协议 ( 「燃气管道租赁协议」 ) 项下之年度上限以及该公告.董事会谨此澄清,非执行董 事王劲先生於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燃气之全资附属公司) 担任董事职位,因 此彼亦已於通过有关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董事会决议案时 放弃投票,且并无计入有关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相关董事 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内. 承董事会命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赵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分别为赵维先生 (主席) 、唐洁女士及王全鸿先 生,三位非执行董事为侯双江先生、王劲先生及赵恒海先生,另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英 华先生、玉建军先生及郭家利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