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5-08-12

3 下表列示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二零 一五年燃气输送合同项下燃气输送费之年度上限以及津燃向本集团支付燃气输送费之 实际金额:-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概约) (概约)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575,000 13,290,000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350,000 15,280,000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5,362,000 17,570,000 (2) 津燃於滨海新区客户的天然气潜在需求量估计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潜在需求量估计乃基於因推广煤改气 策略等国家政策所带来的天然气需求量预计增长.本公司预计,津燃於滨海新区之客 户的天然气需求量将会上升,因而透过港南管网的天然气输送量将较截至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估计天然气输送总量增长约10%.鉴於前文所述, 董事会认为额外缓冲额约10%乃属公平合理. (3) 确保津燃向其於滨海新区之客户不断供气的额外缓冲额 津燃使用港南管网以向其於滨海新区之住宅及工业客户输送天然气,稳定的天然气供 应对於津燃於滨海新区之业务至关重要,而任何中断或暂停供应燃气将对津燃於滨海 新区的业务造成重大打击.再者,天然气作为一项公用事业,任何天然气供应突然中止 将对津燃之客户造成极大不便.此外,本公司认为,天然气需求量难以预测,乃因需求 量视乎多项因素 (例如天气、人口增加、经济发展 (影响工业用户的需求量) ) 等而定. 因此,於厘定年度上限时,本公司需确保年度上限足以满足相关地区天然气的现有需 求量及潜在需求量.就此,董事会认为,於厘定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的年度上限时,须对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燃气输送 总量增加约10%的缓冲额. 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新燃气输送合同之年度上限属公平 合理.

4 订立新燃气输送合同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拥有并管理港南管网,该管网为天津市向天津滨海新区输送天然气之高压输气管线. 津燃需使用港南管网向滨海新区之用户及燃气运营商输送天然气.因此本公司与津燃订立 新燃气输送合同,从而将就津燃通过港南管网输送的天然气收取燃气输送费.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新燃气输送合同乃本公司及津燃经公平磋商后於本集团 日常业务中订立,新燃气输送合同之条款及年度上限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属 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津燃之资料 津燃为天津市及其部分乡郊地区的唯一天然气批发供应商.津燃的主要业务包括燃气管道 基建、供应天然气予天津地区的其他燃气供应运营商、销售及分销管道燃气予最终用户以 及於天津市若干地区销售与燃气供应相关的燃气器具及器材. 於本公告日期,天津燃气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持有1,297,547,800股内资股,即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约70.54%) 持有津燃51%权益,因此津燃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津燃与本公司 订立之新燃气输送合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新燃气输送合同项下最高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 (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定义) 超过 0.1%惟低於5%,故新燃气输送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年度 审阅、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非执行董事侯双江先生於天津燃气之全资附属公司津燃贸易谘询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 职务,及非执行董事赵恒海先生於津燃中担任董事职务,故彼等各自已就通过有关新燃气 输送合同之董事会决议案中放弃投票,且不计入有关新燃气输送合同之相关董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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